淄博市房地產開發協會會員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規范淄博市房地產開發協會(以下簡稱“本會”)會員管理,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,提高會員服務水平,根據《淄博市房地產開發協會章程》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會會員的管理和服務。
第三條 本會秘書處負責本會會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。
第二章 會籍管理
第四條 本會的會員為: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。
(一)單位會員: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、市場交易、中介咨詢、住房租賃、物業管理等房地產類企事業單位、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,以及規劃與設計、住宅技術、部品部件生產、投資融資、法律服務等與房地產產業鏈有關的非房地產類企事業單位。
(二)團體會員: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與房地產行業有關的行業組織。
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:
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(三)支持本會工作,積極參加本會活動;
(四)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;
(五)在本會的業務范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力;
(六)有良好的誠信經營、社會信用記錄。
第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:
(一)登陸協會網站(http://www.giveyouneed.com),閱讀并認可《淄博市房地產開發協會章程》《淄博市房地產開發協會會員管理辦法》和《淄博市房地產開發協會會費繳納標準與管理辦法》的有關規定。
(二)在協會網站下載、提交《淄博市房地產開發協會會員入會申請表》(加蓋單位公章)、營業執照(副本)等電子文件資料;
(三)理事會閉會期間,授權本會秘書處研究通過;
(四)本會秘書處印發《關于批準入會的通知》,頒發會員證書或牌匾。
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三)本會組織活動的參與權;
(四)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(五)反映會員服務訴求;
(六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。
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,執行本會的決議;
(二)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;
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四)協助本會開展行業發展研究、統計調查等工作;
(五)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,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(六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第九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報批評;
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(四)除名。
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:
(一)主動申請退會的;
(二)企業法人主體發生終止的;
(三)2年以上無故未繳納會費的;
(四)受到本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。
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會員資格終止時,本會秘書處將注銷原會員單位所持會員證書,并進行公告。
第十二條 會員證書由本會秘書處統一印制和頒發。會員證書損壞或丟失,應書面向本會秘書處說明并申請補發。
會員證書只作為本會會員單位證明,不具備其他身份證明或法律用途。
第十三條 本會建立會員檔案,對會員進行動態化、網絡化管理。
第十四條 本會建立會員聯系人制度,會員單位應指定相對穩定的專人擔任聯系人,具體負責與本會的日常聯系。
會員基礎信息發生變更,如:單位名稱、聯系地址、負責人、聯系人信息變更等,應及時將變更信息報至協會秘書處。
第十五條 本會對會員單位實行積分或考評管理制度,具體規則另行制定。
第三章 會員服務
第十六條 本會為會員提供下列服務:
(一)收集并反映會員訴求,維護會員權益;
(二)以期刊、網站、微信等服務平臺為會員提供行業資訊、相關政策信息和企業宣傳等服務;
(三)通過論壇、研討會、推介會等活動為會員提供交流學習、項目推介與合作平臺;
(四)組織產業鏈企業的供需信息和新技術、新材料信息交流;
(五)提供行業政策、技術咨詢,開展學術研究,向會員提供行業動態數據和本會最新各項研究成果;
(六)以面授培訓、網絡教育、會員間交流互訪等形式為會員提供人才培訓、培養服務,提高從業人員素質;
(七)提供法律咨詢、糾紛調解等相關服務
(八)參與行業和地方標準規范編制;
(九)按相關規定開展行業自律、評優選優和信用評價等活動,維護和提升會員及行業形象;
(十)組織會員開展與國內外和港澳臺地區同業組織的經濟、技術、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,拓展國際業務;
(十一)引導和動員會員參與扶貧和社會公益工作;
(十二)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。
第十七條 對為本會或行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,本會可視情況給予以下獎勵,并向社會公告。
(一)通報表揚;
(二)授予榮譽稱號;
(三)本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獎勵。
以上形式的獎勵可以單獨進行,也可以合并進行。
第四章 會員自律管理
第十八條 本會可以對會員單位從事的房地產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,會員應當接受、配合檢查,并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。
第十九條 協會副會長以協會名義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,應提前一周在本會秘書處登記活動有關內容。
第二十條 會員單位存在違規行為,本會可以視情節給予以下懲戒:
(一)提醒談話;
(二)警告、責令檢討;
(三)通報批評;
(四)公開譴責;
(五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(六)除名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二十一條 本會秘書處應根據本辦法,就相關具體事宜制定實施細則,報經會長辦公會審議批準。
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2021年12月24日五屆二次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。